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購物是件令人開心的事情,但如果成為「購物狂」,毫無節制的話,甚至還會因此破壞夫妻感情。一名男子與妻子結婚後,發現愛妻竟是名「購物狂」,每月薪水的 一半就應付在妻子購買物品的款項,並且還持續10多年。男子終於忍受不了訴請離婚,法院認為雙方都有責任,但女方須負較大責任,判准2人離婚。

這起丈夫忍受不了愛妻是「購物狂」,訴請離婚判准的案例,發生在台中市。一名劉姓男子26年前娶了林姓女子為妻,婚後僅劉男工作獨扛家計,林女則是未外出 工作。不料在10多年前起,林女突然出現異於常人的購物癖,時常購買一堆生活用品,包括牙膏、肥皂等,但卻都不使用,甚至買完就丟、丟完又買,如此周而復 始,劉男終於受不了,91年起便和妻子分居。

劉男表示,妻子的購物慾未曾收斂,儘管他月收入可達10多萬,但這是他身兼3份工作換來的。而且光是支付妻子購物的費用,每月就高達4、5萬以上,占了他 薪水的一半。兩人分居後,妻子雖然曾去就醫,但狀況未見好轉,甚至還不時到他的住處大鬧,或是打電話來騷擾,令他不堪其擾,向法院訴請離婚,台中地院判 離。

林女不服提上訴,她強調自己雖有精神疾病,但以治療痊癒,已沒亂買東西。高分院審理後傳喚兒子作證,兒子表示母親常亂買東西,甚至許多物品買了超過5年、 10年都未曾使用,他也認為父母有離婚必要。法官認定2人分居超過10年,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,兩人婚姻破裂皆有責任,但女方責任較重,判處2人離婚,全 案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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